彭阳律师亲办案例
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
来源:彭阳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0-27
浏览量:820

原告陈某某

委托代理人吴波(特别授权代理),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彭阳(特别授权代理),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侯某某

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房屋腾退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樊红敏担任审判长,与人民陪审员李荣享、黎显爱参加的合议庭,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,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阳,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陈某某诉称:我于2013年3月28日从程某某手中购买位于武汉市XXXX人家XX栋1单元9楼8号房屋使用权。我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曾多次通知侯某某,并给予其合理期限,要求侯某某腾出该房屋,但侯某某拒不腾退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:1、侯某某立即腾退占用的房屋;2、侯某某支付房屋占用费18,000元(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),并要求截至实际履行之日;3、本案诉讼费用由侯某某承担。

被告侯某某辩称:我不认识陈某某也没有将房子卖给他。2000年6月我与李某某离婚,离婚时我居住使用诉争房屋。2008年,我朋友胡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,我将涉案房屋卖给喻某某。之后,喻某某又将房屋卖给了程某某程某某转手又卖给了谁我就不清楚了,我不同意腾退房屋。如果陈某某程某某找来,我可以配合腾退房屋。

经审理查明:位于武汉市XXXX人家XX栋1单元9楼8号公房(使用面积27.12平方米)原由侯某某享有房屋使用权。2008年12月侯某某的朋友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,侯某某将涉案房屋卖给喻某某,但侯某某继续使用该房屋。2009年3月喻某某又将房屋卖给程某某,2013年3月陈某某以280,000元的价格从程某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使用权。由于侯某某一直占住、使用该房屋,陈某某多次通知侯某某腾退房屋,侯某某不予理睬,故陈某某诉至本院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,原告陈某某提交的2008年12月25日、2009年3月17日、2013年3月28日公有住房有偿转让手续、《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》等证据在卷佐证,并经庭审质证,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。

本院认为,2013年3月陈某某程某某处购得涉案房屋使用权,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。侯某某明知涉案房屋已卖与他人,其占有使用该房屋不予腾退无理。陈某某要求侯某某立即腾退房屋,本院予以支持。陈某某主张从2013年4月1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,可参照武汉市同地段租金标准,按700元/月计算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四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一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腾退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单元9楼8号房屋交由原告陈某某管业;

二、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房屋使用费(从2013年4月1日起至腾退房屋之日止,按700元/月标准计算);

三、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330元、邮寄送达费20元,共计35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。因此款原告陈某某已预交,故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陈某某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 判 长  樊红敏

人民陪审员  李荣享

人民陪审员  黎显爱
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

书 记 员  容 成

以上内容由彭阳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彭阳律师咨询。
彭阳律师主任律师
帮助过2775好评数50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B座2906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彭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1*********755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湖北-武汉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B座2906